Google对其标志有个明确的授权协议:
Google 的所有商标、徽标、网页、截图或其它专用标志(“Google 标志”)均受适用的商标法、版权法和其它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如果您要在您的网站、广告、文章或书籍中使用任何 Google 标志,或要在任何其它地方显示这些标志,都必须首先获得 Google 的授权。严格来讲,我们很多人都可能在Blog有关Google信息时,如果放了它的标志,那么按照它的声明,似乎都应该是非法显示了该标志,尽管鲜少有人将该标志用来做商业考量;而奇怪的是,Google却允许人们使用其标志以方便链接,似乎有点自相矛盾;个人看来,我们现今需要探讨的,不应再是谁侵谁的权的问题,而是在网络时代应该确认新的版权范畴问题以及人们在这一意识下的全新版权观念。
6E提出了他的搜索引擎版权观:
搜索引擎通过搜索显示出来的[截断文档]其实很大部分应该说是一种特殊的[转载],至于这种转载虽然加了联结,但是能否真正避开某些法律壁垒也未知。沈明则认为,“搜索引擎的工作是‘索引’,在搜索结果中引用关键词所在网页的少量语句并不构成侵权,应该属于版权法上的‘合理使用’。但‘网页快照’功能则涉嫌侵权。”
按照现有的版权法律,从很多方面看起来,由于互联网的出现,有越来越多人似乎都在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但却是越来越少人明白他们都在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无意识的肆意,似乎又在说明一种原始的混乱状态的启动。对少数人来说,这种混乱是一种(商业)机会,只是对大多数人而言,当自由的来临触手可得之际,却不懂得去珍惜把握和维护,以至让少数人去重新划定规则号令江湖。
也许应该是时候改变某些规则的时候了。CC么?
Posted by topku at January 15, 2005 10:01 PM | TrackBack(1)